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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磁性制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其它磁性制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9月17日发布了2010年第6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是规定的哪些项目需要编写节能评估文件: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至3000 吨标准煤(不含3000 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节能评估报告书包括的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 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 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华灵四方投资咨询公司是一家专业编写节能评估报告的工程咨询公司,我们已经累计完成50多个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和节能专篇。编写联系电话 Tel:400-056-8868 ,010-67716528 13911268021 沈伟 先生 Email:weishen@126.com







    2 其它磁性制品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目录

       


    第一节 其它磁性制品项目概况
    1.1其它磁性制品项目名称
    1.2其它磁性制品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条件
    1.3其它磁性制品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1.4产品方案
    1.5工艺技术方案
    1.6设备方案
    1.6工程方案
    1.6主要原材料、燃料及动力
    1.7环境保护
    1.8其它磁性制品项目进度、劳动定员、工作制度
    1.9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及经济效益

    第二节 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评估
    2.1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2.2项目用能情况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第三节 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3.1设计依据及用能标准规范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⑸《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告》国发[2007]15号
    ⑹《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
    ⑻《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改委、科技部2006年12月
    ⑼《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
    ⑽《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⑾《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1998
    ⑿《评价企业和利用热技术导则》GB/T3486-1998
    ⒀《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
    ⒁《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年65号
    ⒂《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析及其检测方法》GB7017-2008
    ⒃《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与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⒄《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3.2其它磁性制品项目节能背景分析


    第四节 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4.1能耗分析方法
    生产能耗是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耗,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能耗。能耗分析一般是以项目生产工艺及主要工序为基本单元,基于热平衡、投入产出平衡等原理进行能源的流入、损耗和流出分析。
    4.2其它磁性制品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4.3能效水平分析评估

    本项目总能源消耗为**tce/a,正常生产后企业营业收入预计能达到**万元,年工业增加值约**万元,则本项目万元GDP能耗为**tce/万元,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为**tce/万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9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公布的数据,**省单位GDP能耗为**tce/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tce/万元。
    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2010年用能指标要求,本项目用能应不超过:单位GDP能耗**tce/万元。本项目预测能耗指标仅为**tce/万元,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能耗指标要求;也低于**市2010年确保万元GDP能耗指标限值要求。


    第五节 其它磁性制品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5.1其它磁性制品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节能分析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满足工厂防火、防爆有关规范以及生产、检修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装置尽量采用联合布置,各装置尽量紧凑布置,缩短管线,节省占地,减少能耗。
    根据工艺生产装置的生产特点,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将生产联系密切的相关装置靠近布置,力求工艺流程顺畅,工艺管线短捷,避免工艺管线迂回反复,减少管道沿程能量消耗。
    各功能单元之间加工件运送应尽量减小爬升角度,利用场地高度合理布置。尽可能较少输送距离,减少输送的能耗。
    (1)在进行厂址方案比选时,尽量使大宗原、燃料的输入及生产成品的运出总能耗将为最小;
    (2)选址靠近原料基地,位于电力资源丰富的区域,生产的成品应接近用户;
    (3)厂区宜靠近国家铁路、道路布置。必要时设铁路支线接入主要道路干线;
    (4)企业局部生产流程应与全厂物料流向相吻合,应合理组织生产工艺线路,利用生产工艺流程,有目的地完成一部分或一定距离内的物料运输,避免逆行和交叉;
    (5) 厂区应紧凑布置,连续作业的工艺生产车间,宜将厂房联合布置或合并;
    (6)水、电、风、汽等动力设施应靠近相应的负荷中心设置;
    (8)厂区内地坪标高的确定,应尽量满足自然排水的要求,避免动力排水产生的能耗;
    (9)当厂区采用台阶式布置时,应充分利用物料流程中的位能,其台阶的标高及宽度,应考虑生产中货物运输的能耗最小;
    (10)厂区内外运输应避免因转换运输方式而引起货物落地换装和重复作业;
    (11)厂内各功能车间间转换运输采用叉车,低位能转运,可减少装卸能耗。


    5.2区域节能减排效果分析
    5.3 热源厂工艺及管网节能
    5.4生产工艺节能措施
    5.5电气节能分析
    5.6照明系统节能分析
    5.7节能管理及计量
    5.8建筑节能分析

    第六节 结论

    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写联系电话

    北京办公室 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11号院1号楼金泰国际大厦B206、207 邮编:100022 工作时间:8:50-17:50
    24小时热线 400-056-8868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 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 至3000 吨标准煤(不含3000 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 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 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 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 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 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 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 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 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 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 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